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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何者債權人就賣得價金可以 拿 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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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  如今天債務人欠錢還不出來,抵押物被拍賣,何者是債權人就賣得價金可以 拿 (優先受償)的? 民法第861條抵押物所擔保者 為 原債權. 利息. 遲延利息. 違約金 及 實行抵押權之費用 民法第862條(抵押權及於標的物之範圍)抵押物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第三人於抵押權設定前,就從物取得之權利,不受前項規定之影響.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物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之所及(C). 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 準用民法第八七七條 (債權人得就賣得價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D)反面解釋--為抵押權設定前附加之獨立之物,非效力所及  ,民法第863條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B) 民法第881條(代位物)民法第881條: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 (A),其次序與原抵押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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