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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侵占遺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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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訴第 92 條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     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     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刑法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     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侵占遺失物屬專科罰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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