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侵害著作權罰則
著作權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10 日 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 100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https://docs.google.com/viewer?a=v&q=cache:kOFymm7uSk8J:www.personnel.tcu.edu.tw/Userdata/File/training/1011004.pdf+&hl=zh-TW&pid=bl&srcid=ADGEESjzmhDvH8mQ5-RitKNAs7IhcVCkAM130Go8pRpzna7x5Nj2b9Kij4hmnVW56Dz4pRpqt_fOwuW51icDAeUBFKnutEbPOc7_n0aX01upbPyUdv6iu8Pd4ONJ1Z9VjfT4Y54kv8-G&sig=AHIEtbQoCgS0gS-ipVZvMaiItAjWsTIxF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