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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侵權行為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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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修 (二) : 法條之補充  : ⊙《民法》第184條 ( 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8條 ( 人格權之保護  )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94條 ( 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 ( 侵害人格及身分法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其限制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第19條 ( 姓名權之保護 ) 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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