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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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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九十五年七月一日開始施行之新刑法,將保安處分區分為拘束人身自由與非拘束人身自由兩種,而其區分係以在法務部「機構內」或「機構外」執行為判斷標準。   所謂「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應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之保安處分」,其執行係在法務部「機構外」,當屬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依據新修正刑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此係採從新原則,至臻明確;而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議紀錄第八點所載「視其情形,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指若新法酗酒禁戒處分有生較裁判時之法律為重時,採舊法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題已明示若裁判確定後廢止該禁戒處分時,應採何種原則,其已經廢止該處分,當採裁判時之法律,不得違反新刑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       參考網址:http://police.digitaler.net/pdf/exam/961207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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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保安處分機構外非拘束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