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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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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管束,謂對於一定之犯人,令其遵守一定事項,不予以拘束身體自由,而讓其生活於自由社會之處遇方法,故稱之為「圍牆外之處遇」,原為代替自由刑之一種制度。   保護管束乃保安處分所使用之手段之一,係將特定之行為人交由特定機關、團體或個人,加以保護與約束之謂。其適用對象依刑法之規定有: (一)受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等保安處分者,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 (二)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得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 (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二條並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在假釋期間內,應遵守保護管束之規定」。所以假釋期間一定要接受保護管束。   引自 <<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4028>>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1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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