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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修憲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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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本身可以分成憲章與憲律 憲章就是構成ㄧ部憲法之基本精神 也就是499號解釋大法官所說的 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   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   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   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   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   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   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因此憲章是不能修改的否則自由民主及將不存 這叫做修憲有界線理論 至於憲律就是一般憲法條文可以任意修改並不會造成自由民主的不存在 有關修憲界限請參照卡爾.斯密特的憲法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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