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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停止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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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是子女的監護人及法定代理人,對子女有保護與教養的權利,但當父母有何種情形發生時 ,法律可判定停止親權? 「」 (1)生病 (2)貧窮 (3)虐待 (4)押賣 (5)惡意遺棄 (A) (1)(2)(3) (B) (1)(3)(4) (C) (2)(3)(4) (D) (3)(4)(5) ~解析 :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67831 號令修 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118 條;除第 15~17、29、76、87、88、116 條 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第 25、26、90 條條文自公布三年後施行外 ,其餘自公布日施行(原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  :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 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 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必要之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 ,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 交付適當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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