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傅德瑞克森對公共行政的觀點
~精修 (一) : 一、「公共行政」之「公共性」、「公共 (公共利益 )」之「意義」、「公共利益」的「指涉對象」、「公共性論述」的傅德瑞克森 ( Frederickson ) 觀點。 二、「公共性」是「民主行政」的「靈魂」: (一)「公共行政」具有「公共」之「特質」,是與其他學科「主要」的「差異」所在。 (二) 涉及「公共」的「事務」往往不能只以「經濟效率」的「達成」為「滿足」,以致於使得「公共行政」在許多層面上與「私部門」的「企業管理」大相逕庭。 三、「公共」的「第一層實質意義」就是「公共利益」;「公共」的「第二層意義」是指「公共利益」的「指涉對象」範圍有多大。 (一)「公共」的「範圍」究竟有多大,「牽涉」到「指涉對象」的「不易確認」; (二) 而且「行政」會因「對指涉對象認知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行政措施」行政措施; (三) 因此有必要加以討論,傅德瑞克森 ( Frederickson ) 乃提出五種不同觀點來加以說明: 1.「多元主義」的「觀點」: → 「公共」即「利益團體」。 (1)「多元主義」的「政治運作」基本上就是一種「利益團體對政府機關遊說施壓」,以及「利益團體彼此競爭」的「過程」。 (2) 然而這種「公共利益」,大多「只反映」了社會上「優勢團體」或「強勢團體」的「利益」,而「忽略」了「弱勢團體」的「利益」。 2.「公共選擇」的「觀點」: → 「公共」即「理性」之「選擇者」。 (1)「公眾」會對「政府」的「公共政策」或是對「候選人」的「政見」進行「評估」評估; (2) 凡是「符合」其「利益」者便加以抉擇(「支持」或是「投票」),此即「理性抉擇者」。 3.「立法」的「觀點」: → 「公共」即「民選首長」及「民意代表」。 (1) 「民眾」選出「立法人員」以「代表公共利益」; (2) 「行政人員」執行「立法人員」所「訂定」之「法條」。 4.「服務提供」的「觀點」: → 「公共」即「受惠者」。 (1) 所有「接受政府服務」的「民眾」皆屬「受恵者」。 (2) 此一觀點認為「公眾」就是「第一線行政人員服務」的「對象」,亦即「公眾」乃是「接受政府提供直接服務」之「受恵者」, (3) 例如,接受「公立醫院」醫生診治的「病患」。 5.「公民意識」的「觀點」: → 「公共」即「公民」。 (1) 所謂「公民意識」是指一種「願意主動參與」並「熱中」於「公共事務」,且對於「憲法」及「立國精神」具備「一定知識」者。 (2) 具有「公民意識」的「公眾」其所「追求」者並「不只」是「個人」的「自利」,其還「兼顧公共利益」。 (3) 將「公眾」視為「公民」,乃是「建構良善社會」(good society)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