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先程序後實體
實體法規(規範權利義務)ex憲法、刑法、民法、所得稅法等行政實體法 ┌→必為公法 ↓ ↓ ↓ ↓ 程序法(實現權利義務) ex憲法§8I之法定程序、刑訴法、監獄行刑法、民訴法、強制執行法、非訟事件、提存法、破產法、行政執行法、訴願行政訴訟法(行政爭訴)。 區別實益 : (一)法律適用上之 「先程序,後實體」原則 │ │ ↓ 合 ↓ ex民法或行政訴訟中→先預程序→再預實體主張→有理由判決原告訴 ↓ 法 ↓ 不合法裁定駁回(行訴§107I) 無理由判決駁回 cf 訴願 1.不合法→決定不受理→程序駁回 2.合法→無理由→決定駁回→實體駁回 3.合法→有理由→決定撤銷→實體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