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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全民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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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全民健康保險中眷屬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A)被保險人應繳納眷屬保險之保險費 ~正確。 (B)被保險人無職業之父母屬之  ~正確。 (C)眷屬超過三口者,保險費僅以三口計算 ~正確。 (D)適用眷屬保險者仍得自行辦理投保 ~錯誤。~解析 : (A)關於「全民健康保險」中「眷屬投保」之敘述 → 被保險人應繳納眷屬保險之保險費 ~正確。 (C)關於「全民健康保險」中「眷屬投保」之敘述 → 眷屬超過三口者,保險費僅以三口計算 ~正確。ANS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8條 (  保險費計算方式) 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計算之;保險費率,以 6%為上限。 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3條 ( 第四類至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計算方式 ) 第四類至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以依第18條規定精算結果之每人平均保險費計算之。 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B)關於「全民健康保險」中「眷屬投保」之敘述 → 被保險人無職業之父母屬之  ~正確。ANS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條 ( 名詞定義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對象:指被保險人及其眷屬。 二、眷屬: (一)被保險人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二)被保險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三)被保險人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 20歲且無職業,或年滿 20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三、扣費義務人:指所得稅法所定之扣繳義務人。 四、保險給付支出:指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扣除保險對象就醫時依本法應自行負擔費用後之餘額。 五、保險經費:指保險給付支出及應提列或增列之安全準備。 六、就醫輔導:指保險對象有重複就醫、多次就醫或不當醫療利用情形時 ,針對保險對象進行就醫行為瞭解、適當醫療衛教、就醫安排及協助 。 (D)關於「全民健康保險」中「眷屬投保」之敘述 → 適用眷屬保險者仍得自行辦理投保 ~錯誤。ANS : 無工作無勞保後 → 健保需先檢視: 一、本身是否具有家人的『眷屬身分』? 二、「有」眷屬身分,要「先」加入「眷屬」健保;「不符合」( 沒有 ) 眷屬身分,「才能」加入「公所」的健保。 *例如,老公(配偶)是勞健保「被保險人」,那麼老婆因「失業」( 即「無職業」)以致於無勞保時,就應該要去依附老公的投保單位,成為老公的眷屬。而其保費由老公的公司扣繳。此種情形,老婆是不能去公所投保的喔 ! 三、其他眷屬身分 : 20歲以下或25歲以下仍在學之子女應依附父母。 四、子女為健保被保險人,父母應依附子女。※總之,假設不符眷屬身分,才轉向公所投保。[ 資料來源 : 奇摩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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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被保險人全民健康保險中眷屬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無職業之父母眷屬適用眷屬保險者仍得自行辦理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