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公共行政人員應為憲政詮釋者
(一)公共行政人員應為憲政詮釋者 政策的倡導者政策的倡導者一九七○年代提出的新公共行政(New Public Administration)(cf. Marini, 1971)對於傳統行政理論的政治與行政分離論之主張大加撻伐,政治與行政分離論即前述行政中立傳統觀點的哲學基礎——例如將公共行政人員視為純粹的政策執行者、主張價值中立等。一九八○年代延續新公共行政基本立場的黑堡宣言(Blacksburg Manifesto),其試圖為公共行政及其人員在治理中的正當性提出辯護,更具體地主張公共行政人員應扮演憲政詮釋者(cf. Wamsley et al., 1990;許立一,2001)。同時,亦有多位學者相繼提出有別於傳統觀點的主張,認為今日的公共行政人員不僅為一群分析政策或執行政策的專家,更應為政策的倡導者(advocates)、教育家(Barth, 1996: 173-178; Wamsley et al., 1990: 50),此外應採取前瞻的行政風格(Harmon, 1981: l55-161),扮演公共事務及社會未來遠景設計者的角色(Jun, 1986: 87-96)。 從憲政制度設計的角度剖析公共行政人員所應扮演的角色,更可凸顯其作為憲政詮釋者的正當性。學者Thomas J. Barth認為,公共行政其實是服務於眾多老闆,意即,憲政制度當中之總統、國會、以及法院都是公共行政應該提供服務的部門(Barth, 1996: 176-178)。所以,公共行政人員不應被視為只是總統或是行政院長的部屬而已,他(她)們其實是必須向多重的上級負責的角色。也因此,公共行政人員必須在三個部門互動過程中,不時地從事憲政詮釋的工作。誠如學者John Rohr言道:「行政人員應該運用其裁量權,維繫憲政權力的均衡,以確保個別部門的權利」(Rohr, 1990: 80)。至於,公共行政為何得以具備此種提供專業、擔任折衝角色的正當性?Rohr認為,公共行政人員宣誓效忠憲法,此種宣示一方面正當化了行政人員的專業自主權,另一方面則是宣誓的對象——憲法本身,可以將此種專業自主性限定在可接受的範圍(Rohr, 1986: 187-194)。因此,公共行政人員可以基於憲法正當地行使他(她)們的專業權力,其範圍以維繫憲政體制為限,依此觀點,當國家陷入憲政爭端時,公共行政當然應該扮演上述角色。最重要的是,公共行政人員所提供的服務應是以人民的福祉為依歸,所以對於人民的忠誠自然高於前述各個憲政部門。 [第316期空大學訊] (作者為許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