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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務人員任用法V.S.公務人員考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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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現行公務人員考績項目,不包括下列何者? (A) 學歷 (B) 操行 (C) 才能 (D) 工作   ANS : (A)   ~解析 :   《公務人員任用法》V.S.《公務人員考績法》: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4 條 ( 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事項 )          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如係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5 條 ( 年終考績 (二)  - 依據 )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 前項考核之細目,由銓敘機關訂定。但性質特殊職務之考核得視各職務需要,由各機關訂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   ~重點 :   *《公務人員任用法》→ 學識、體格、才能、經驗。 *《公務人員考績法》→ 學識、工作、才能、操行 ( 品德 )。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而「平時考核」之「項目」有「四項」= 「考績」之「評分」- 以下四項「平時考核」之「細目」占「考績分數百分比」為 : 學識 ( 15 % );工作 ( 50 % );才能 ( 15 % );操行 ( 20 % )。 ※ 注意 !「品德」=「操行」喔 ! ※ 注意 !「學歷」≠「學識」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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