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公務人員任用法V.S.公務人員考績法
依我國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下列何項應與公務人員擬任之職務種類和職責相當? (A) 學識、才能、經驗、體格 (B) 學識、操行、經驗、體格 (C) 學識、才能、工作、容貌 (D) 學識、才能、經驗、體型 ~解析 : 《公務人員任用法》V.S.《公務人員考績法》: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4 條 ( 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事項 ) 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如係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5 條 ( 年終考績 (二) - 依據 )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平時考核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行之。 前項考核之細目,由銓敘機關訂定。但性質特殊職務之考核得視各職務需要,由各機關訂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 ~重點 : *《公務人員任用法》→ 學識、體格、才能、經驗。 *《公務人員考績法》→ 學識、工作、才能、操行 ( 品德 )。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而「平時考核」之「項目」有「四項」= 「考績」之「評分」- 以下四項「平時考核」之「細目」占「考績分數百分比」為 : 學識 ( 15 % );工作 ( 50 % );才能 ( 15 % );操行 ( 20 % )。 ※ 注意 !「品德」=「操行」喔 ! ※ 注意 !「學歷」≠「學識」喔 !
關鍵字:
公務人員基礎訓練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