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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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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公務人員權利的敘述,那一項是不正確的? (A)受保險的權利 (B)受俸給的權利 (C)受照護的權利 (D)受獎勵的權利~解析:公務人員與國家之關係,以往認為屬「特別權力關係」,近年來隨行政法制明顯獲得重視,「特別權力關係」已遭揚棄,而改稱為「公法上職務關係」,表 示公務人員經過國家選任後,自身所具有基本人權,並不隨之喪失,公務人員依法享有身分保障權利,並對國家負有特別義務。如司法院釋字第395號、第455 號、第466號、第483號、第491號、第575號等解釋足資參照。換言之,公務人員基於「公法上職務關係」,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而公務人員之權利 受到不法的侵害時,得依法定程序尋求救濟。因此,現行公務人員之權利、保障,包括有: 一、公務人員權利,一般主要有下: (一)俸給權:即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而獲致報酬的權利。 (二)受保障權:即公務人員之身分、工作條件、官職等級及俸給等利益,應予保障,非依法不得剝奪。 (三)退休、撫恤權:即對公務人員竭智盡忠及戮力奉公的回饋,使其能無後顧之憂。 (四)保險權:公務人員保險是國家為了照顧公務人員生老病死及安養,運用保險原理而設之社會福利制度。 (五)受獎勵權:即公務人員對其優良或傑出表現,有受獎賞與鼓勵的權利。 (六)福利權:即公務人員對福利事項所得享受之權利。 (七)職務上實費請求權:即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或因公所為之給付,可請求機關組織給予實費償還的權利。 二、保障 保障的主要項目,各國因國情之不同而互異,惟綜合大致如下: l(一)身分的保障:即其身分非依法不得剝奪,基於身分之請求權亦受相同保障。 (二)工作條件的保障:即機關組織應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機具設備及良好工作環境。 (三)職務的保障:即對於依法停職、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之留用人員,其得依規定申請復職、轉任或派職的保障。 (四)官職等級的保障:即官職等級非依法律或其同意不得變更。 (五)執行職務安全的保障:即機關組織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其於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或遭受侵害時,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六)俸給的保障:即公務人員經審定之俸給,非依法律不得降級或減俸,其應得之法定加給,非依法律不得變更。 目前我國公務人員之權利規範,散見於各人事法規中。至於保障方面,除依相關人事法規之規定外,更有一<公務人員保障法>,作為公務人員權利救濟的專屬法規,以保障公務人員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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