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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務人員考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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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有關我國公務人員考績的進行程序,由始至終各階段負責者的順序何者正確? (1) 考績委員會  (2) 主管人員  (3) 銓敘部  (4) 機關長官 (A)(1)(2)(3)(4) (B)(2)(4)(1)(3) (C)(2)(1)(4)(3) (D)(1)(2)(4)(3) ANS : (C) ~解析 :   一、有關我國「公務人員考績」的「進行程序」,由始至終各階段負責者的「順序」如下 :   (一) 「主管人員」評擬 → (二) 「考績委員會」初核 →  (三) 「機關長官」 覆核 →  (四) 「銓敘部」審定。 二、法律條文 :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 ( 考績之執行 )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 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 敘部銓敘審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 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 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考績委員會對於考績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 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 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為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會、處、局 、署與同層級之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 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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