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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務員之行政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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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 條   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第 5 條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 職務。 公務人員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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