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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人事行政學
參考書:現行考銓制度
章節:Ch12.服務
主題: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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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編輯
現行考銓制度
Ch1.人事機構
Ch2.人事體制
Ch3.考試
Ch4.任用
Ch5.陞遷
Ch6.俸給
Ch7.考績
Ch8.保險
Ch9.退休
Ch10.撫卹
Ch11.獎懲
Ch12.服務
例假
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
Ch13.保障
Ch14.訓練進修
Ch15.行政中立
主題: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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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試題:27 下列那一種人員為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 (A)立法委員 (B)工友 (C)學校教師 (D)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 ans.依銓敍部96年4月25日部法一字第0962741639 號書函解釋: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包括: 1.服務於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之職員(含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 2.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3.警察 4.現役軍(士)官 5.依法令從事公務之義務役士兵 6.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含受有俸給代表民股之董事或監察人,惟不包括純勞工) 7.擔任政府投資民營事業機構且受有俸給之官股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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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公營事業
、
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
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
受有俸給
、
文武職公務員
、
服務法
、
現役軍(士)官
、
義務役士兵
、
警察
、
不包括純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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