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公務員財物受贈行為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 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個人最多500,送給多數人才是1000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