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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司法第2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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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240條   公司得由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前三項決議以紅利轉作資本時,依章程員工應分配之紅利,得發給新股或以現金支付之。 依本條發行新股,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依證券管理機關之規定辦理者外,於決議之股東會終結時,即生效力,董事會應即分別通知各股東,或記載於股東名簿之質權人;其發行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股息及紅利之分派,章程訂明定額或比率並授權董事會決議辦理者,得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 ,以發行新股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這是要針對未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即無償配股):須2/3出席,1/2通過。如果公司已是公開發行公司,只要1/2出席,2/3通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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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三分之二以上公司法第240條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