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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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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簡化原則:公文文字以「簡單」為原則。 例如: 「公布、分布、頒布」的【布】不寫【佈】; 「部分、身分」的【分】不寫【份】; 「韭菜」的【韭】不寫【韮】; 「占有、獨占」的【占】不寫【佔】; 「麻類、亞麻」的【麻】不寫【蔴】; 「電表、水表」的【表】不寫【錶】。 惟有「儘先、儘量」的【儘】不寫【盡】,因「儘」字,音「ㄐㄧㄣˇ」,指「力求達到最大限度」,強調「力求」;「盡」字,音「ㄐㄧㄣˋ」,指「達到最大限度」,兩者略有不同。 二、從正避俗:公文文字儘可能使用正字,避免俗字。 例如: 「徵兵、徵稅、稽徵」的【徵】不寫【征】; 「帳目、帳戶」的【帳】不寫【賬】; 「礦物、礦藏」的【礦】不寫【鑛】; 「釐訂、釐定」的【釐】不寫【厘】; 「使館、領館、圖書館」的【館】不寫【舘】; 「穀物」的【穀】不寫【谷】; 「行蹤、失蹤」的【蹤】不寫【踪】; 「妨礙、障礙、阻礙」的【礙】不寫【碍】; 「黏貼」的【黏】不寫【粘】; 「硫化磷」的【磷】不寫【燐】; 「糧食」的【糧】不寫【粮】; 「關於、對於」的【於】不寫【于】。 另外,用【祇】不用【只】;用【並】不用【并】。 三、區分詞性:明確區分名詞與動詞的使用。 例如: 名詞「雇員、雇主、雇工」的【雇】不寫【僱】; 動詞「僱用、聘僱」的【僱】不寫【雇】。 名詞「計畫」的【畫】不寫【 劃】; 動詞「策劃、規劃、擘劃」的【劃】不寫【畫】。 名詞「紀錄」的【紀】不寫【記】; 動詞「記錄」的【記】不寫【紀】。 四、更正錯字:更正常用錯字如下:  (一)賸餘的【賸】不寫【剩】;賸,音「ㄕㄥˋ」,餘留之意。  (二)牴觸的【牴】不寫【抵】;牴,接觸之意;凡二事互相矛盾,稱「牴觸」。  (三)贓物的【贓】不寫【臟】;法律上以竊盜行為所得之財物,稱為「贓物」。  (四)蒐集的【蒐】不寫【搜】;蒐,音「ㄙㄡ」,聚集之意。  (五)菸葉、菸酒的【菸】不寫【煙】;菸,菸草之謂。  (六)擦刮的【刮】不寫【括】;刮,刮磨之意;擦刮,摩擦削去之意。  (七)拆除的【拆】不寫【撤】;拆,裂開之意;撤,除去之意。 五、特定用法: (一)  向法院聲請用【聲】不用【申】; (二)  向行政機關申請用【申】不用【聲】。 (三)  給與實物用【與】不用【予】; (四)  給予名位、榮譽等抽象事物用【予】不用【與】。 六、其他: (一)  澈底的【澈】不寫【徹】; (二)  貫徹的【徹】不寫【澈】。 (三)  事蹟、史蹟、遺蹟的【蹟】不寫【跡】; (四)  蹤跡的【跡】不寫【蹟】。 (五)  覆核的【覆】不寫【複】; (六)  復查的【復】不寫【複】; (七)  複驗的【複】不寫【復】。 (註:有關「覆」、「復」、「複」三字的用法,另見:公文製作/文書作業問題/覆、復、複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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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公文原則區分詞性從正避俗更正錯字特定用法簡化原則公文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