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多翻大法官解釋文才能了解 A 司法院釋字第545號解釋所稱之「性行為自由」(應該是554號解釋才對!!)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 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考選部對這題有爭議予以給分) B 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所稱之「隱私權」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C 司法院釋字第380號解釋所稱之「大學自治」 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 D 司法院釋字第576號解釋所稱之「契約自由」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