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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民-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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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為 「第一審」 →簡易、交通、收容其他通常程序行政訴訟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簡易程序與交通裁決之上訴及抗告等事件。「記過」不屬於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通常訴訟程序->高等行政法院。「申誡」或「警告」屬於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簡易訴訟程序->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最高行政法院除審理通常程序之上訴及抗告事件外,於有統一法律見解必要時,亦受理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之簡易程序及交通裁決之上訴或抗告事件。審判機關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獨任制,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均為合議制依不同的事件決定要走哪一個路徑,為三級兩審(1)若為「簡易訴訟事件」:40萬元以下或是「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行政處分→訴願->(第一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第二審)高等行政法院(2)若為通常程序事件不服行政處分→訴願->(第一審)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行政救濟程序沒有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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