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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益勸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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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5 年 5 月17 日政府公布施行下列那一項與非營利組織有關的法規? (A) 非營利組織發展法 (B) 公益勸募條例 (C) 財團法人法 (D) 志願服務法   ~解析 :   (B) 公益勸募條例 ANS : 名  稱 : 公益勸募條例 公布日期 :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第 1 條   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二、非營利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第八條公益事業,依法立案之民間團體。     (D) 志願服務法 : ANS : 名  稱 : 志願服務法 公布日期 : 民國 90 年 01 月 20 日 ⊙第 1 條  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效之運用,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提昇國民生活素質,特制定本法。 志願服務,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2 條  本法之適用範圍為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 前項所指之服務計畫不包括單純、偶發,基於家庭或友誼原因而執行之志願服務計畫。 ⊙第 3 條  本法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志願服務: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 二、志願服務者 ( 以下簡稱志工 ) :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 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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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包括單純、偶發,基於家庭或友誼原因而執行之志願服務計畫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志願服務法法律另有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