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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眾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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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機關推動公眾關係,在理念上須注意下列何種事項? (A) 發動者僅限於政務官 (B) 與政府機構或個人表現無關 (C) 只求短期速成的施政結果 (D) 為履行社會責任,服務大眾利益   ~解析 :   「公眾 ( 共 ) 關係」之「理念」: 「公眾關係」有其「正確」與「錯誤」之「理念」,茲分述如下 :   「公眾關係」的「正確」理念 :   一、「公眾關係」之「目的」有「積極」( 進取性 ) 與「消極」( 防禦性 ) 二方面 : (一)「積極」的「目的」: 在「爭取」或「維持」公眾對「本機構」之「了解」、「友善」與「支持」,以「擴大本機構」之「威望」、「勢力」及「信譽」。 (二)「消極」的「目的」: 在「消除」公眾對「本機構」之「誤會」、「指責」與「攻擊」。 ※「基本目的」在「幫助組織」獲得「較佳」的「社會氣候」,以「促進」其「組織」的「發展」。換言之,「公眾關係」的「目的」是為其組織「爭取」公眾「了解」、「好感」與「接納」,俾為組織「換取較好」的「生存空間」。   二、「公眾關係」之「前提」為「履行社會責任」,「服務大眾利益」: 一切「機構」必須 : (一)「滿足」其「公眾」之「需要」; (二) 並「負起」其對「社會」之「責任」。   三、「公眾關係」之「基礎」在於「機構」或「個人」之「本身」有「良好」的「表現」( 即「自我表現」重於「宣揚」) : (一) 一個「機構」若無「良好」的「績效」,而只想靠「宣傳」,絕無法「推銷自己」,獲得「他人」之「接受」。 (二) 所以說 :「公共關係」就是「十分之九」( 9/10 ) 靠「自己做得好」、「做得對」;「十分之一」( 1/10 ) 才靠「宣揚」。   四、「公眾關係」之「手段」為「有效」之「溝通」: (一) 「負責」促進「公眾關係」之「部門」,必須提供「充分消息」給「民眾」,以利「公眾」作「正確判斷」。 (二) 另一方面,一項「良好」的「公眾關係」之「政策」及「計畫」之「制定」與「推行」,亦有賴於「良好」的「溝通」。   五、「公眾關係」之「主體」為「個人」或「機構」: 「公眾關係」之「主體」,是「散處」於「政治」、「經濟」、「社會」及「學術各界」之「個人」、「團體」及「機構」。   六、「公眾關係」之「客體」(「公眾關係活動」之「接受者」或「對象」) : 就「一個機構」之「立場」而言,包括「內部成員」、「社區關係」、「新聞界關係」,可分為「內」、「外」兩類「公眾」: (一)「內部公眾」=「內在公眾」: 即「機構」之「組成分子」,包括 : 1.「管理者」; 2.「員工」。 (二)「外部公眾」=「外在公眾」: 可分為「兩種」: 1. 一種為與「本機構」→ 有「密切利害關係」之「個人」、「團體」或「機構」; 2. 另一種為與「本機構」→ 無「密切利害關係」之「一般個人」、「一般團體」或「一般機構」。   七、「公眾關係」是一種「長期」且「有計劃」之「努力」的「結果」: 為使「公眾關係活動」能「有效」,任何「機構」的「公眾關係方案」,必須「計劃」得「面面俱到」,而且必須「繼續不斷」的「努力」,「按部就班」的「爭取公眾」之「了解」、「好感」與「合作」。   八、 機關「公眾關係」之「責任」,應是「行政首長」的「基本責任」之一,故「不可隨意付託他人」: (一)「行政首長」務必是「公眾關係」此一「巨輪」的「軸心」,因此,「公眾關係」不可避免地與「組織」的「領導」聯接在一起。 (二) 而這種「職權」是「無法授予他人」→「代為負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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