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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職人員之兼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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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只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如果是律師,也一樣可以繼續幫人打官司。 基本上,所有民意代表,從立委到鄉鎮市民代表,大都只有規定不能兼任其他政府官員或公營事業機構之職務,並沒有限制在民間企業任職。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5 條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立法委員行為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修正) 第 11 條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構之職務。 大法官會議解釋: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24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2 年 09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45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3、75 條 公務員服務法 第 24 條 解 釋 文: 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應屬於憲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七十五條所 稱公職及官吏範圍之內。監察委員、立法委員均不得兼任。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20809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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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構不得兼任官吏公營事業機構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