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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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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屬於以下何種犯罪型態? (A)同時犯(B)共犯(C)正犯(D)單獨犯 ~解析 : 《刑法》第28條「正犯」理論 : 「共同正犯」是屬於「正犯」的「犯罪型態」喔 ! 一、「實行共同正犯」:此為刑法28條所指之「共同實行」之「正犯」概念。 二、「實施共同正犯」實施共同正犯:此為大法官會議解釋109號前段所指(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如甲乙二人共同謀議行竊,甲負責把風,乙負責行竊,則甲成立實施共同正犯之概念,乃為大法官會議解釋109號所指(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然乙則成立實行共同正犯。 三、「共謀共同正犯」:此為大法官會議解釋109號後段所指,如甲乙丙三人謀議至丁宅行竊,由甲負責指揮,乙負責把風接應,丙負責行竊,則此三人之刑責依據不同之概念下雖成立「種類不同」之「正犯」概念,但其最後均「共同成立」《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一)查《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然於97/07/01 《刑法》修正後,已將舊法時代之共同陰謀正犯及共同預備正犯於以修正可罰性取決,並將《刑法》第28條之實施改為實行及院字2404號之概念帶入,大法官會議解釋109號將實施共同正犯及共同陰謀正犯概念帶入,以補充《刑法》第28條之不足。 (二)承上以言,題中之事實 : 1.甲「指揮策劃」,並非院字2404號之四種犯罪之行為標準,依據大法官會議解釋109號前段認為,對「正犯」間「相互角色」之「分擔」有「決意」為「最主要」之「成立要件」,故甲在大法官解釋109號為「共謀共同正犯」。 2.乙負責「把風接應」,依據大法官會議解釋109號後段,對「犯罪事實」有「故意」即為「犯意聯絡」為「主觀要件共同行為」之「決意」,認定為「實施共同正犯」。 3.丙「動手行竊」之成立要件符合刑法28條之規定,為「實行共同正犯」無疑。 (三)敝人管見,甲依據大法官會議解釋109號前段成立「共謀共同正犯」;乙依據大法官會議解釋109號後段成立「實施共同正犯」;丙依據《刑法》第28條成立「實行共同正犯」。 小結:甲、乙、丙三人均成立《刑法》第320條「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將院字2404號解釋帶入「共同正犯」之概念。 依據院字2404號解釋,「犯罪實施階段」區分為四,以「陰謀」、「預備」、「著手」(實行)、「既遂」等四種犯罪階段,以《刑法》第271條「殺人罪」為例,如果「殺人既遂」則「結果犯」產生, 以包括一罪概念既已成立「既遂」則「預備」之罪、「著手施行」之罪「不罰」,以補充關係概念既已成立既遂則預備、著手施行之罪屬於補充之罪,則「被重罪吸收」,以不罰前行為概念既已成立既遂則預備、著手施行之罪屬於前行為之罪,因屬於同一法益則依刑法55條「想像競合」論處,再依據《刑法》第35條「從一重處斷」。 [資料來源 : 法律研習團 知識團 - Yahoo!奇摩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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