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判決離婚之事由
民法第一○五二條 判決離婚之事由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 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重婚之事實發生六個月內,提出離婚的訴訟,從知悉事實起超六個月,或自重婚成立(後婚姻舉行婚禮之日)後,以於兩年者,就喪失了離婚的請求權。 詐欺為由撤銷婚姻,須於發生詐欺是時候,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與人通姦」的是由請求判決離婚,亦即自抓到姦時起算六個月內提起離婚訴訟 民法第九九五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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