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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創立法理探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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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選項中喬伊斯和魏爾(Joyce & Weil, 1986)在其〔教學法〕的著作中,將探究教學法分成四大類,法理探究模式屬於其中的社會類;所謂「模式」亦即過去沿用的「教學法」。書中提到創立法理探究模式的人是奧立佛和謝弗(Oliver & J. Shaver, 1974)。這個教學法的目的在於幫助學生學會系統地思考生活中的爭端,並對這些爭端的可供選擇的立場加以分析,學生可藉由對爭端關鍵的探究過程,重新的思考並界定一些重要的法律、倫理及社會的問題,因此法理探究模式亦可視作公民教育的一種高級模式。   法理探究模式假設人是最高法院的法官,在權衡了所有的證詞及觀點後,盡可能做出最佳的判斷。欲扮演法官的角色,須具備三種能力:理解形成社會體系核心的關鍵價值、澄清及解決爭端的技能、從一般價值而非特定事件的角度去探索爭端。最能達到以上目標的教學法是蘇格拉底(Socrates)式的討論法,從學生提出立場和觀點、老師就其論點加以質詢中,幫助學生分析、推理以澄清其立場和觀念。 出處:http://terms.naer.edu.tw/detail/1306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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