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加入黑幫之十八歲以下的少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
黑幫介入校園吸收成員問題 針對黑幫介入校園吸收成員問題,根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如因發起、操縱或指揮黑幫犯罪組織者,依該法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而對於加入黑幫之十八歲以下的少年,則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由少年法庭處理,因此,對於黑幫進入校園收吸成員可依上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處理;而針對少年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參加不良組織者」行為時,則將該少年移由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依法論處。 另外,該少年如尚有觸犯刑事法令行為者,則由少年法院經調查結果認定,如該少年所觸犯者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事件繫屬少年法院後已滿十八歲,應將該事件移送檢察官偵辦(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 節錄自: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20 八十九年臺上字第五O六五號判例要旨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三項固規定「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但就少年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少年不得宣告褫奪公權及強制工作」,依狹義法優於廣義法之原則,少年犯上開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罪者,應無該條例第三條第三項之適用。 節錄自:http://tps.judicial.gov.tw/faq/index.php?parent_id=394 綜觀上述~咸有少年事件處理法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法規競合態樣~ 按「黑幫介入校園吸收成員問題」與「八十九年臺上字第五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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