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勞動基準法可另行約定工作內容之工作者
第 84- 1 條 (另行約定之工作者)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98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50- 1 條 (監督管理人員等用語之定義) 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 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依左列規定: 一、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 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二、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 之工作者。 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關鍵字:
監視性或間歇性、
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休假、
例假、
其他、
勞動基準法可另行約定工作內容之工作者、
女性夜間工作、
工作時間、
書面、
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