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五、國慶日(十月十日)。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八、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元月二日)。 二、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四、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 五、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六、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http://www.6law.idv.tw/6law/law3/%E5%8B%9E%E5%8B%95%E5%9F%BA%E6%BA%96%E6%B3%95%E6%96%BD%E8%A1%8C%E7%B4%B0%E5%89%87.htm
關鍵字:
放假、
紀念日、
勞動基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