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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勞工請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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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規則 第    1    條 (訂定之依據) "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都說是規則了! 勞基法第    34 條(請假事由)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 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母子法像是民法和民法債編施行法 (施行細則不是喔) 我覺得規則有點像是"定義" 像是鐵路行車規則、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鐵路行車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鐵路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名詞定義如下: 一、高速鐵路:指經許可其列車營運速度,得超過每小時二百公里之鐵 路。 二、一般鐵路:指前款以外之其他鐵路。 三、鐵路機構:指以鐵路營運為業務之公營機構,或以鐵路之興建或營 運為業務之民營機構。 四、站:指旅客上下車,貨物裝卸、列車編組、車輛調移、列車交會避 讓及處理固定號誌機之場所。 五、正線: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使用之路線或其他列車運轉經常使用之 路線。 六、側線:指正線以外之路線。 七、電力設備:指提供車輛及列車運轉電力所需之供電設施。 八、電車線路:指饋電線、電車線、迴線及支持各該裝置之建築物。 九、保安裝置:指維持車輛及列車安全運轉所需之設備及設施。 十、車輛:指動力車、客車、貨車及特殊車輛。 十一、列車:指一輛以上之動力車單行或牽引車輛,具有完備列車標誌 者。 十二、動力車:指以蒸汽、內燃、電力等為動力之車輛。 十三、守車:指具有完備之貫通氣軔機所用軔缸、氣壓表、車長閥、手 軔機及其他控制列車設備之客車或貨車。 十四、搖車:指用於工程檢查維修而易於移離軌道之手搖車、電搖車、 手推平車及機器腳踏車等。 十五、閉塞區間:指不能同時運轉二列以上列車之號誌區間。 十六、保安方式:指為確保同一區間內不得同時運轉二列以上列車所施 行之運轉方式。 十七、站內、站外:站內指進站號誌機(如同一路線設有二個以上進站 號誌機時為其最外方者)或站界標之內方;站外指進站號誌機或 站界標之外方。 但複線行車區間列車出發方面未設站界標者,以相反方向路線之 進站號誌機之位置為其內外之境界。 十八、建築界限:指在軌道左右或上方之構造物與軌道間,保持一定空 間,不致妨礙列車或車輛運轉之界限。 十九、號誌:依形、色、音等指示列車或車輛在一定區域內之運行條件 者。 二十、號訊:依形、色、音等在從事人員間相互表達意旨於對方者。 二十一、標誌:依形、色等表示列車、車輛或設備之位置、方向及其他 狀態者。 二十二、主號誌機:指設有防護區域之號誌機。 二十三、從屬號誌機:指為補助主號誌機顯示號誌之辦認距離在其外方 所設置者。 二十四、號誌附屬機:指為補助主號誌機顯示條件所附設之表示機。 二十五、主體號誌機:指主號誌機附有從屬號誌機或號誌附屬機時,該 被從屬或附屬之主號誌機。 二十六、指示進行之號誌:指平安號誌、注意號誌及緩行號誌。 二十七、列車防護:指列車行駛或停於站外路線上或因路線、電車線路 本身發生障礙,需使駛來列車安全停車之防護措施。 二十八、警衝標:指路線分岐處所或交岔處所各路線上之車輛,不致阻 礙他線之運轉界線點所設之標記。警衝標之內方指車輛互不阻 礙之方向。 修正「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修正全文19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九日交通部交路監(一)字第 1019700021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規則依鐵路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鐵路行車人員包括下列人員:一、駕駛人員:在列車或車輛上擔任駕駛工作之人員。二、行控人員:於鐵路中央行車控制設備之處所執行列車或車輛進路控制、行車保安、電力調度、設施控制、運轉整理等行車控制作業之人員。三、乘務人員:於列車上執行列車防護、軔機操作或運轉號訊控制作業之人員。四、站務人員:於站內執行行車運轉、列車防護、號訊控制作業之人員。五、維修人員:於正線維修作業現場執行行車運轉、列車防護、號訊控制作業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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