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協商
吳定(2003b:133)認為協商為兩個或以上具權力或權威,相互調整不一致的目標,修訂為不滿意但可以接受的政策過程,涉及到取捨、讓步與妥協;然而,集體協商(collective bargaining)的實施具有「社會多元主義」下的自主性利益團體,以及「憲法」實務造成協商的必要性等兩項重要因素,甚至透過工會或協會參與(吳定,2003b:137)。「政黨協商」充斥於立法院,這些交易常見的形式有三:滾木法[5](logrolling)、副報償法[6](side payments)、妥協法(compromise)(有總比無來得好)、包裹立法[7]、肉桶立法[8]。在立法院朝野協商交易的結果,可能會出現廣泛接受、不理性同意、被有組織者所控制、無法控制行政機關等狀況(吳定,2003c:204)。 http://tw.myblog.yahoo.com/jw!kuWio36aBRMlgvigQi81xuhnYg--/article?mid=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