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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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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題:18 根據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之規定,原住民老人最近一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多少元以上者,不得申請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A)三十萬元 (B)四十萬元 (C)五十萬元 (D)六十萬元 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年滿五十五歲至未滿六十五歲之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未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得請領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每月新臺幣三千元:   一、 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二、 現職軍公教(職)及公、民營事業人員。 三、 領取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 四、 已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榮民就養給與者。 五、 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六、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七、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前項第六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已領有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補助或給與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不得轉請領本津貼。但喪失領取資格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本津貼之核發及溢領催繳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 第五條 請領本津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籍謄本,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 前項申請,如委託他人辦理,應填具委託書。 第六條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研擬初審意見,造具名冊連同申請書件,送勞保局於次月二十日以前完成審核。 第七條 內政部應按月將年滿五十五歲原住民戶籍及入出境等相關異動資料,於次月三日以前送勞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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