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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史塔林-民意代表角色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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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一民意代表自認為本身一直是依據自己選區的意志投票的。這在學理上屬於何種類型? (A) 自主型 (B) 委任型 (C) 政治型 (D) 被動型   ~解析 :   「民意代表」( 立法委員 ) 之「角色分析」:   對於「民意代表」,可做以下幾種「不同」之「分類」:   一、史塔林 ( Starling ) 曾對「民意代表」就「代表取向」區分為 :   (一)「自主型」( trustees - 即指「受託 ( 管理人 )」) 者 : 1.「民意代表」自認為是「自由代理人」; 2. 因此基於「原則」來「作決定」; 3. 不偏向「任何」一個「特殊選區」的「利益」。   (二)「委任型」( delegates - 即指「代表」) 者 : 「民意代表」自認為應當一直「依據自己選區」的「意志」來「投票」的 =「民意代表」自認為:在「議會表決」時,他一直「依據自己選區」的「意見投票」的,這樣的「角色」即是屬於 :「委任型」。   (三)「政治型」( politicos - 即指「政治活動者」=「政客」) : 「民意代表」自認為「同時」表現「自主型」與「委任型」之「角色取向」者。   二、就「民意代表」的「目的性角色」區分:   (一)「固守儀式者」=「固定儀式者」( ritualists - 即指「默守儀式者」) : 「民意代表」自認其「角色」在「依據立法」的「程序」和「規則」→「從事立法工作」。   (二)「代言人」( tribunes - 即指「公民權利保護者」) : 「民意代表」自認「自己」是「民意」的「喉舌」。   (三)「創新者」( inventors - 即指「創作者」=「發明者」=「發明家」) : 「民意代表」自認「自己」的「角色」【擔任「民意代表」的「目的」】是在 : 1.「創造」其「公共政策」; 2.「擬定」其「公共政策」。   (四)「掮客」( broker - 即指「中間人」) : 「民意代表」自認「自己」的「角色」是在「各衝突」的「利益間」達成「妥協」的「結果」。   (五)「機會主義者」( opportunists - 即指「投機取巧者」) : 1. 此類「民意代表 ( 人員 ) 」只「符合身分角色」的「最低要求」; 2. 而「利用」其「民意代表」的「身分」去「獲取最大」的「個人」或「政治」上的「利益」。   三、就「民意代表」對「利益團體活動」的「取向」區分:   (一)「促進者」( facilitators ) : 「民意代表」知悉「利益團體」的「活動」並「友善」待之。   (二)「抗拒者」( resister - 即指「抵抗者」) : 「民意代表」知悉「利益團體」的「活動」並「敵視」之。   (三)「中立者」( neutrals ) : 1.「民意代表」對「利益團體」的「活動」→「所知不多」; 2. 或是「民意代表」對「利益團體」無「強烈」的「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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