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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各官等派用人員應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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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公布日期: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民國 58 年 04 月 28 日   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   簡派人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具有簡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經銓敘機關以簡任職銓定資格有案者。  二 具有考試法所定特種考試甲等考試應考資格之一者。  三 經高等考試及格,或與高等考試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或薦任職升等考試及格,並曾任薦任同等職務滿六年者。  四 曾任最高級薦任或薦派或相當薦任職務滿三年,經銓敘機關審定或登記有案者。   薦派人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具有薦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經銓敘機關以薦任職銓定資格有案者。  二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研究院所得有碩士學位者。  三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畢業,並曾任委任同等職務滿四年者。  四 經普通考試及格,或與普通考試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或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並曾任委任同等職務滿六年者。  五 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曾任最高級委任或委派職務滿三年,經銓敘機關銓定或登記有案者。   委派人員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 具有委任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經銓敘機關以委任職銓定資格有案者。  二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三 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曾任雇員以上職務滿四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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