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各機關訂定之命令應提報會議
名 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第 60 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A0020058&k1=%E6%B3%95%E5%AE%9A%E8%81%B7%E6%AC%8A%E6%88%96%E5%9F%BA%E6%96%BC%E6%B3%95%E5%BE%8B%E6%8E%88%E6%AC%8A%E8%A8%82%E5%AE%9A%E4%B9%8B%E5%91%BD%E4%BB%A4%E9%80%81%E9%81%94%E7%AB%8B%E6%B3%95%E9%99%A2%E5%BE%8C&k2=&k3=&k4=&kwid=1262&cd=20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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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訂定之命令應提報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