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課程與筆記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主題:各機關訂定之命令應提報會議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名  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 第 60 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A0020058&k1=%E6%B3%95%E5%AE%9A%E8%81%B7%E6%AC%8A%E6%88%96%E5%9F%BA%E6%96%BC%E6%B3%95%E5%BE%8B%E6%8E%88%E6%AC%8A%E8%A8%82%E5%AE%9A%E4%B9%8B%E5%91%BD%E4%BB%A4%E9%80%81%E9%81%94%E7%AB%8B%E6%B3%95%E9%99%A2%E5%BE%8C&k2=&k3=&k4=&kwid=1262&cd=2011/11/6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關鍵字:各機關訂定之命令應提報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