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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各種責任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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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責任說:   指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以公務員負民法上侵權行為責任為前提   由於公務員資歷通常不足,乃由國家代替該公務員負責賠償則   任,所以國家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係以個別公務員具有不法性   之故意或過失之規則條件為前提。 *意即以個別執行職務之公務員行為及責任為條件判斷標準。 2、過失責任說:   以公務員之故意或過失為成立要件。   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過失是指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至該結果發生者。 *國家代替公務員賠償之後,符合一定要件下(故意或過失),     仍可對公務員行使求償權,視為公務員自己責任。 3、自己責任說: 視公務員如國家手足,其執行職務,因違法造成之民事賠償,   責任,不以個別公務員之侵權行為責仁成立為前提,國家應負   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責任係國家自己的責任,而非國家帶公務員負責之關係。 http://bbs.mychat.to/reads.php?tid=676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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