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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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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令:訂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 2 條 從事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文化創意產業,且符合下列資格 條件之一之文化創意事業,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提 供相關協助、獎勵或補助: 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 二、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民法 第 667 條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所以法人地位 與 合夥事業所依據的法律不同,我覺得合夥事業不能被當作是有法人地位 我記得民法還有社團法人以及財團法人, 不過定義不一樣. 惟(D)合夥具有團體性質 ,可以將2人以上的結合,在法律上有共同行為,當作是一種組織(或團體嗎) 煩請不賃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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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合夥
、
共同行為
、
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
、
商業登記法
、
團體性質
、
文化創意產業
、
民法
、
社團法人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
金錢或其他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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