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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告訴乃論 非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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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一般國民可以"自己決定"是否要讓犯罪的人,受國家刑罰權的權利。這種是可以讓人民有選擇性,但要讓犯罪的人受刑罰,只有依照法律規定的"國家司法相關單位"有權力行使。因此,您的決定去向警察檢舉或告發犯罪情形,由警察或檢察官由國家賦予這一些職權去替您伸張您的不平,或依法對您有適當法律正義的機會。這種國家司法單位不主動介入的案件,是可以讓"被害人和犯罪人合意解決,或者可以撤回法律訴訟"。  非告訴乃論:與告訴乃論是相反的情況!一般人"不能自己決定"是否要讓犯罪的人,受國家刑罰權的權利。國家司法單位主動介入,代表是"強制"依法執行所謂"替國家主動偵辦不法",性質上是屬於"不可以任意隨便一個說撤回就撤回,或者也不可以被害人和犯罪人合意解決"。 *這兩個最大差別: 1犯罪案件是否對社會或者國民有重大影響。 2由1的基礎,國家自動依法篩選是否有主動偵查的案件。 3案件不同而所觸犯的罪也會有不同的歸類。 EX: 非告訴乃論的罪:殺人、強盜、強盜殺人、公務員犯罪 告訴乃論的罪:誹謗、公然侮辱 →  這一些是典型的罪名!但要一一去細分的話,會需要很多時間。只要您知道上面解釋和有無重大影響社會,您自己可以粗略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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