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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和解 VS 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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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 由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方法,可分成訴訟上和解及訴訟外和解兩種。訴訟上之和解,可以產生終結全部或一部民事訴訟之效果,同時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訴訟外之和解則僅具有民法契約之效力。 調解 讓各有關人士共同謀求辦法,解決爭端。能找出令雙方滿意的共同基礎去解決爭端,使他們不再受爭執所困擾。在調解過程中雙方可以說出自己的看法,使雙方能更瞭解對方的立場,消除彼此因錯誤推斷或不確資料而生的誤會,徹底改變雙方的態度。 對調解與和解的認知: 「調解」是一個過程,如果調解不成,可以進行下一步的民事或刑事訴訟。 「和解」是一個結果,調解一旦成立,之後的訴訟程序就終止了,當事人不能再提起告訴。 依本題指出「小李則放棄對老王提起刑事訴訟」,訴訟程序已經終止,就是「和解」。 參考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1100215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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