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單獨行為的效力
名 稱修正日期生效狀態法規類別 民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1.06.13修正公布之第 805、805-1 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 101.12.13) 施行。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 78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法律行為區分為:單獨行為、契約行為、有償行為、無償行為、不要式行為、要式行為等。其中的「單獨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之單獨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法律關係,因此又稱為「一方行為」;換句話說,不論有無相對人,無須得到相對人或其他人之同意。 單獨行為可區分成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及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1、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即無須向相對人表示,得成立單獨行為。如撤銷意思的表示(§88)、無權處分之承認(§144)、選擇權之行使(§208)、拋棄繼承、債權拋棄、動產所有權之拋棄等。 2、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須向相對人表示,始能成立之單獨之行為。如遺囑、物權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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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