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單獨行為
~精修 (二) :一、「單獨行為」是「單方面」的表示,即成立的法律行為。在學理上,可以分為「有相對人」及「無相對人」。 二、所謂「有相對人」,就是法律規定一定要向「相對人」為之。例如「撤銷權」,雖然我說撤銷,就撤銷了,但一定要給對方知道,看你是要用電話講、書面講還是當面講,反正對方一定要收到 ( 但「收到」的意思「並非」要他「同意」哦 ! )。 三、而所謂「無相對人」,就是作成時,就生效了,根本不用向誰講。例如 : (一)「捐助」,我要捐給你,但我不用跟你講呀,當「捐助章程」完成時,就發生效力了。又如,(二)「遺囑」,我要給你,根本不用通知你呀,當「遺囑完成時」,就發生效力了。又如,(三)「遺贈」,同樣的故事。 四、總之 : (一)「無相對人」=「無須向任何人表示,即成立的法律行為」; (二)「有相對人」=「須向相對人表示,才成立的法律行為」。 ※但切記!「向相對人表示」並非要「相對人同意」哦 ! 這兩個是不相同的。 參考資料 法律神部落格【相關網址】
關鍵字:
單獨行為、
向相對人表示、
單方面、
要向「相對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