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國家機密保護法相關罰則
國家機密保護法-罰則: 國家機密保護法§6 各機關之人員於其職掌或業務範圍內,有應屬國家機密之事項時,應按其機密程度擬訂等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即報請核定;有核定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後三十日內核定之。 # 三十日期限未核定者,原採取保密措施事項,應即解除保密措施,依一般非機密保密事項處理。 # 國家機密之核定,應留存書面或電磁紀錄。 國家機密保護法§32 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國家機密保護法§33 洩漏或交付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國家機密保護法§34 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刺探或收集依第六條規定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事項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國家機密保護法§35 毀棄、損壞或隱匿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毀棄、損壞或遺失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國家機密保護法§36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而擅自出境或逾越核准地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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