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國家機密核定權責之相關規定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7 條 國家機密之核定權責如下: 一、絕對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 總統、行政院院長或經其授權之部會級首長。 (二) 戰時,編階中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二、極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 前款所列之人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二) 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院長。 (三)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 (四) 國防部部長、外交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五) 戰時,編階少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三、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 前二款所列之人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二) 中央各院之部會及同等級之行、處、局、署等機關首長。 (三) 駐外機關首長;無駐外機關首長者,經其上級機關授權之主管人員。 (四) 戰時,編階中校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前項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職務代理人代行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