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依國民教育法規則訂定)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必要時得實施診斷性及安置性評量。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定期評量之次數,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輔以文字描述時,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予以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前項量化紀錄得以百分制分數計之,至學期末應將其分數依下列基準轉換為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
關鍵字:
多元化、
安置性評量、
定期評量、
平時評量、
形成性評量、
成績評量、
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等第、
總結性評量、
診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