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國民教育法
第 2 條 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 A- 第5條第1項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B- 第2條第1項 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 受國民補習教育。 C- 第10條第1項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D- 第12條第1項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學校規模較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 12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學校規模較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關鍵字:
國民教育法、
小班制、
國民教育法、
六歲至十五歲、
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
國民補習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