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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圖利與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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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修 (二) - 補充相關考題 : 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於民國90年進行修正時,將原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修改為「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其主要用意為: (A)與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區隔 (B)強調防弊之政策思維 (C)強調區隔圖利與便民,以鼓勵公務員積極任事,提升行政效率 (D)配合嚴懲行為犯之刑事法潮流 ~解析 : 一、原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原條文導致不論有無主觀犯意,都要背負刑責,所以造就公務員多做多錯、少做少錯的心態以免牢獄之 災。也使得行政效率大打折扣。試想,如果我們是公務人員,長官要你簽一份文件,而文件內容也看似平凡,結果長官被起訴了,我們也成為間接圖利的正犯,那你會不會後悔當初幹麻不跟其它人一樣,能閃則閃,能避則避?立法者發現此種怪現象,所以才修改為「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修法目的就是為了鼓勵公務員不要怕事,只要主觀上無犯意或明知違背法令,大大方方去做。同樣情形如果發生了, 你就不會被長官或別人給連累了。 [ 資料來源 : 彭閈華 ] 二、 「圖利」與「便民」之分際: 公務員對於「圖利」與「圖利」 很容易混淆,其實分辨並不困難。公務員依據法律執行公務,所做的行為是根據法律命令,在法律範圍內給予民眾方便,這就是便民。如果違背法律的規定,給民眾方便,那就是圖利,只是一線之隔。「圖利罪」和「便民措施」最大區別在於合法性及內心有無犯罪之故意。所以 圖利罪應處罰,便民措施則應予以鼓勵。 [資料來源 : homepage.vghtpe.gov.tw/~ged/lefta/a1_005.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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